我所召开第九期学习研讨会9月29日上午,我所于本所会议室举行了第九期学习研讨会,本次学习的主题为“虚假诉讼入刑的司法解释”。会议由黎源清律师主持,童汉明律师担任主讲人。 2018年9月26日,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十二条,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虚假诉讼罪的配套司法解释。会议一开始,主讲人根据最高院刑四庭负责人的《答记者问》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了文件出台的背景,即针对虚假诉讼罪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武器惩罚虚假诉讼犯罪人存在一定困难的现状,出台本《解释》。《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但落实到具体案件中,罪与非罪如何认定,主讲人结合两个具体的案例,就“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地域管辖”几个焦点问题与与会人员进行了激烈、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因该罪名与实务工作联系紧密,与会人员纷纷就案例情况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发表各自意见。讨论热情高涨,气氛热烈,一番的唇枪舌剑 《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故在施行前对该文件进行集中的谈论、学习,对我所执业人员进一步规范、完善法律服务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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