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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联律师说】解围”财产保全“

文章附图

关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诉讼程序尤其是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不应有的损害,因此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措施。

  似乎对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一方来说,能够成功的实现财产保全对于其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但是这对于被保全的当事人一方来说,意义则相反,财产的保全通常会给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经营带来困扰。如果保全行为存在错误,将会必然给被保全的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被保全一方该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呢?

结合我所律师承办的实际案例具体分析。

真实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一确认之诉,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为B公司已实际清偿和处理债务约1.8亿元,并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C公司对该判决结果有异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生效判决,并驳回A公司的的所有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后,C公司随即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A公司和B公司价值1亿元的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查封了A公司和B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

案情分析:

  我所律师认为,该财产保全裁定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C公司在本案中既未请求A公司向其偿还1亿元,也未请求确认其对“特定的1亿元”享有权利,即C公司未提出任何其可能得到执行1亿元或造成“某特定的1亿元丧失”的损害,法院即依其申请裁定保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之规定。

  A公司根据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

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观点:

  合议庭认为,综合C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确认之诉的判决结果来看,无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果如何,是否支持C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与B公司均不负有向C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在此情况下,C公司以防止A公司、B公司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切实保护C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A公司、B公司的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并非理所当然,对于被申请保全的一方来说,充分理解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出发,或许可以找到突围“财产保全”的新思路。除了申请财产保全复议以外,如果被申请人因错误的财产保全利益受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要求申请人赔偿其因保全遭受的损失。